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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離婚方式,決定離婚程序會不會複雜|離婚法律問題

近日強尼戴普與安柏赫德的離婚官司已經引起全球的關注,由國內外演藝圈離婚事件頻繁發生可以發現,「離婚」事務其實一直在我們的周邊發生。無論是因為什麼原因,當一段婚姻中有一方或甚至雙方都已經疲憊不堪時,離婚應該都是無法避免的經歷。

從決定要離婚那一刻開始,一直到在法律上正式終止夫妻關係後,期間除了要承擔情緒上的壓力,還有許多離婚法律程序要走,然而對於一般人來說,擁有的離婚法律知識可能很不足,也很難順利走到最後,因此我們決定撰寫本文來解釋您也許不了解但卻是必須要知道的離婚法律問題。

離婚法律常見問題

離婚法律問題的根本,其實就從離婚方法的類型為起始,基本上離婚程序是跟離婚類型息息相關的,不同的離婚方法、也就有不同的離婚程序。那麼離婚類型就分為幾種,您又是哪一種呢?

【協議離婚】 又稱作「兩願離婚」顧名思義,就是雙方都有意願離婚、都決定可以協議離婚,這種方法是所有離婚方法中最為簡單且省事省時的一種,另外,因為雙方也對離婚後的權利分配有共識,因此協議離婚的條件只需要證人、離婚協議書就可以了。

【裁判離婚】 也稱為「訴訟離婚」這種離婚方式是最麻煩、最耗時、也最消耗心力的離婚方式,但假如婚姻中只有一方想離婚、另一方卻不肯放手,除非繼續忍耐維持下去,不然裁判離婚就是唯一的方法了。

裁判離婚的過程中,法官會根據一些條件判斷兩人是否得以離婚,根據民法第1052條的第一則條文規定,夫妻其中一方只要有滿足其中十條的一條,就可以判決離婚,詳細條件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至於第二則條文,則是上述十個條件以外的情況,如果夫妻有重大事由導致法官也認定雙方難以維持婚姻,或任誰都能明顯看出維持下去完全沒有意義的話,那麼一樣可以解除婚姻關係。

【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的複雜程度介於協議離婚跟裁判離婚兩者之間,也適用於雙方雖有意願離婚,但可能對權利分配或其他方面有意見分歧時的情況。調解離婚也是透過法院調解委員調解,調解成功後、雙方簽下字,婚姻關係會就此終止,法院也會通知戶政機關兩人的婚姻關係已消失。

另外,上一段提到的裁判離婚,在進入正式法院開庭審判時,由於離婚法律上屬於家事事件,因此一定會經過此調解離婚程序,如果調解不成才會進入下一個階段。

從各種離婚事件與官司內應該不難發現,離婚的官司非常難打,一般人背後若沒有強力的團隊支持,其實會相當辛苦,除了自己的本業還要花額外時間研究離婚法律,若研究不夠專精,還可能讓自己在離婚官司中失利,或甚至使自己吃虧。然而,受離婚所苦的您不應該讓自己受到委屈,懂得尋求協助才能為自己申冤,記得看到最後,獲得最完整的離婚程序資訊,也獲得最專業的協助!

不同離婚方式,離婚程序大不同

由於調解離婚是裁判離婚程序中的一環,這部分我們只會分為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部分來講解。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離婚程序非常簡單,只需要雙方簽下離婚協議書,並同時有至少兩名證人一同作證(不可以一人代替另一人),四人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裁判離婚】
1. 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 先透過法院的調解委員及法官調解;若調解不成,進入下一階段
3. 正式開始離婚訴訟階段,雙方到庭辯論、進行攻防,法官調查案件事實
4. 若判決離婚成立,宣佈離婚的當下雙方即是沒有存在婚姻的關係了,不需要再去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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